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鹰潭融世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铜兴路信江金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陆佳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统琦,山东元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苏生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鹰潭融世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鹰潭融世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6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成维 审 判 员 吴世彪 审 判 员 赵永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胜卫 书 记 员 马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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