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昌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张建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昌华与被执行人张建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鄂0506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张建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昌华劳务费140000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因张建群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昌华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建群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建群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财产,以上强制措施以本案执行标的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