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湟水河辉煌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湟水河市场西库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0MA7570JU9R。
经营者:赵志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孙家寨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赵延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湟水河辉煌建筑物租赁站与被告赵延义建筑设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宁湟水河辉煌建筑物租赁站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延义价值23427.43元的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不足部分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赵延义的其他财产。原告西宁湟水河辉煌建筑物租赁站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PZPP21630101040000000267)。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湟水河辉煌建筑物租赁站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要求对被告赵延义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赵延义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427.43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4元,由原告西宁湟水河辉煌建筑物租赁站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