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萨力诺娃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3号3层(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齐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审第三人:张俭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萨力诺娃新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翠玲、原审第三人张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9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萨力诺娃新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萨力诺娃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上诉人北京萨力诺娃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