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胡凌,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扬州市。
被申请人付海飞,男,民族不详,****年**月**日出生,现住扬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胡凌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付海飞车牌号为苏K×××××小型车辆;案外人徐久凤以其自有的房产为申请人胡凌的诉前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凌的诉前保全申请及案外人徐久凤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付海飞车牌号为苏K×××××小型车辆一台。查封期间,查封的车辆不得擅自变卖、过户、转移。
查封期限为两年,自本法律文书送达职能部门之日起算;轮候查封的,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期限。
申请人胡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该车辆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