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美芳,女,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传家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府东路10号和悦大厦111底店2楼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美芳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传家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制作的(2021)包昆劳人仲案10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申请法院执行案款17773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8月25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