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二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柳林县陈家湾乡长墕村人。

被执行人:马燕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柳林县柳林镇青龙村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二永与被执行人马燕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柳林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晋1125民初112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强制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黄金手镯一对、黄金戒子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饰一对、彩礼8000元;2、案件受理费54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2、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通过传统方式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通过传统方式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企业信息。

5、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8、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马燕红纳入失信名单;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对被执行人马燕红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鼎

审 判 员  王庆红

人民陪审员  郭娜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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