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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霞,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逸时尚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301号3幢C楼四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程。

审理经过 原告武莉与被告上逸时尚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武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霞,被告上逸时尚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判决。

原告诉称 原告武莉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1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暂计为2761.45元(以1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1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14日止)此后仍按该计算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上逸时尚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表示质疑,其作为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实际经营,对于其他股东与原告之间是如何约定的并不清楚,且被告也未向原告出具借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11月17日,原告武莉通过银行向被告上逸时尚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转账140000元,并附言“借款”;2021年1月21日,被告上逸时尚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向原告转账30000元,备注用途为“归还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剩余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陈述,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逾期利息,故本院仅支持自立案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双方亦未约定保全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式,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逸时尚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莉借款本金1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8月3日起,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8元,保全费1084元,共计2362元,由原告武莉负担28元,由被告上逸时尚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负担2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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