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元根,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马四元,住天水市秦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元根与被告马四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元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元根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