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 被执行人:孙红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审理经过

关于执行孙红伟罚金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26刑初9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即“被告人孙红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因孙红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5月0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1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8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孙红伟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孙红伟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孙红伟名下有保单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孙红伟名下持有股票(股权)信息。 5、查询到被执行人孙红伟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有1409.87元,于2021年8月4日扣划,并已发放。 三、2021年8月4日,我院干警到被××人户籍地××镇××号正德豪城20号楼2单元1101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16日,向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红伟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5月24日,向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红伟在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有个人缴存账户。 四、2021年8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红伟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孙红伟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8月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红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8月3日,因被执行人孙红伟拒绝申报财产的行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红伟做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因无被执行人行踪线索,暂未能实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1409.87元,尚余148590.13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罚金义务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被执行人名下有上述一份保单之外(保单没有处置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孙红伟负有继续履行滑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国勇 审判员  赵迎春 审判员  李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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