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尚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李明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尚建诉被告李明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尚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张尚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8元,由原告张尚建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雅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