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胜斌,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赟,该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焕英,该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职干事。
被执行人:胡波,男。
被执行人:黄玉梅,女。
被执行人:胡智利,女。
被执行人:钟永平,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波、黄玉梅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湘1027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波、黄玉梅等四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协商,双方达成了借款本金35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2022年6月30日前还清,若逾期未还,则由法院拍卖处置被执行人胡波名下位于桂东县沤江镇东街93号101、201房产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桂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7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