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房产段。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3号。

负责人:李荣春,该房产段段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迪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房产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15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吴迪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二审判决的根据是被申请人二审提供的《关于免去吴迪同志职务的通知》、《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二审法院开庭时没有问再审申请人有没有收到新证据,也没有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可见,二审法院违背法律程序,违法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申请人调整吴迪工作岗位是否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吴迪被调岗至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客运段,因该单位与被申请人均属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且被申请人未向吴迪出具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并未解除吴迪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吴迪提出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的请求和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吴迪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吴迪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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