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荣军南街龙城尚都小区2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 被告: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东路118号辰憬天地D-*-11层西户,身份证号码:51082419770725487X。
审理经过
原告侯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樊晓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珊 书记员 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