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建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周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建喜与被告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申请人周建喜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安的银行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案外人贺光英(身份证号码为4307031997××××××××)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湘J×××××小型轿车一辆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周安的银行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周建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凯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盛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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