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人。 被执行人:任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晋112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任某归还刘某借款本金1100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1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