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被告郭卫,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卫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郭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的签订地、合同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双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书》中已经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关于该约定系无效格式条款的主张,与双方所签订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提示、合同讲解和签署工作底稿》所载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郭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上堤 人民陪审员 孙明娜 人民陪审员 宋建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曹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