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顺才,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辉,贵州丹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田贵霞,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顺才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田贵霞名下银行卡存款79416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现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出现前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杨顺才的申请。
保全费814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元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