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禹俊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常帅,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禹卫平,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卫平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莱福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张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俊芳与被告常帅、禹卫平、宁夏卫平畜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莱福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疫情期间,被告禹卫平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狱前教育中心无法提审,本案暂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国华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张国辉 人民陪审员 李仲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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