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令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博乐市。 被执行人:贾海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博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令启与被执行人贾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701民初2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00元,未执行到位15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贾海涛名下一辆车牌为×××,本院依法委托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该车辆,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查找均未能找到该车辆的下落,被执行人贾海涛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4日前往博乐市房产局、不动产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2021年7月31日进行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张令启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贾海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所有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的强制措施。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张令启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贾海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令启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张令启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20)新2701民初21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道朱力加尼丁 审判员 帕木 审判员 刘美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