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景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审理经过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9)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景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6日向被告人谢景远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刑事诉讼权利告知书时,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或者要求近亲属为其出庭辩护或者由本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被告人谢景远明确表示拒绝委托辩护人和指派辩护律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翰如、助理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景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8日5时多,被告人谢景远驾驶粤G×××××小型普通客车沿县道X691线从雷高镇往东里镇方向行驶。其行驶至县道X691线(36KM+470M)东里镇梁宅村路段时,由于对向来车灯光的照射,导致其未能看清前方路面由宋某1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无号牌,摩托车后牵引着一辆平板车),当其靠近宋某1摩托车时,因来不及刹车,至粤G×××××小车碰撞宋某1摩托车牵引的平板车尾部,宋某1被撞倒在道路中间,粤G×××××小车、宋某1的摩托车及平板车均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谢景远停留在现场,用其手机报警并向“120”求助抢救伤者。宋某1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经鉴定,谢景远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宋某1符合纯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另经认定,谢景远承担该其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景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及三辆车损坏,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景远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景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8日5时多,被告人谢景远驾驶粤G×××××小型普通客车沿县道X691线从雷高镇往东里镇方向行驶。当被告人谢景远驾车行驶至县道X691线(36KM+470M)东里镇梁宅村路段时,由于对向来车灯光的照射,被告人谢景远未能看清前方路面由被害人宋某1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无号牌,摩托车后牵引着一辆平板车),导致当其驾车靠近被害人宋某1摩托车时,因来不及刹车,致粤G×××××小车碰撞被害人宋某1摩托车牵引的平板车尾部,被害人宋某1被撞倒在道路中间,粤G×××××小车、宋某1的摩托车及平板车均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景远停留在现场,用其手机报警并向“120”求助抢救伤者。被害人宋某1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谢景远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宋某1符合纯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于2019年1月29日,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408821201900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景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宋某1无责任。被告人谢景远对该认定书不服,向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19年3月20日,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湛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000069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第4408821201900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划分不准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认定。2019年5月15日,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408821201900000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景远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宋某1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于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谢景远垫付被害人宋某1丧葬费46874.5元。2019年9月10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被害人宋某1亲属宋某2保险赔款人民币26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证;2、被告人谢景远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重认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丧葬费赔偿凭证、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3、证人宋某2的证言;4、被告人谢景远的供述和辩解;5、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谢景远和宋某1血样乙醇浓度以及宋某1死因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现场图、现场照片、谢景远对肇事车辆的指认等笔录;7、讯问光盘1张。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谢景远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景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及三辆车损坏,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景远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景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报警、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在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景远积极垫付被害人丧葬费,其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谢景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处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谢景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挺卫
人民陪审员 陈好良
人民陪审员 廖思念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欧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