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元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古县金湾家园东单元*号。
被执行人:李洪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工信局商务局院内中单元6层东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元令与李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洪亮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洪亮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11c7a807ba99940d@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