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卫群,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欧启德,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和瑞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为3240818110006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夏尧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卫群诉被告夏尧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吴卫群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卫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卫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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