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

原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

原告:李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

原告:李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东,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被告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诉被告杜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及其与李某4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东,被告杜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诉前根据李某3申请对杜某的涉案款工商银行账户予以财产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平均分配被继承人李某5身故后的抚恤金255268.40元;2.判令被继承人李某5所留遗产位于x小区x号楼x单元一半的份额(价值人民币55000元)由原、被告平均继承;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母亲与父亲李某5生育三子一女,依次为长子李某1、次子李某2、长女李某3、三子李某4。母亲于2003年先于父亲故去。母亲病逝后,父亲于2004年5月与继母杜某登记再婚。不幸父亲于2016年9月15日因病去世。父亲故后根据国家政策应补发40个月工188878.40元,有关待遇62390元及丧葬费4000元,合计255268.40元。另外位于x小区x号楼x单元61.47平方米的楼房系原告李某3与被继承人李某5于2003年6月18日共同购得,产权各占一半,其中的一半份额应为被继承人李某5的遗产。前述款项、楼房及其他遗产,原、被告依法享有继承权,应平均分配。父亲故后国家按政策应补发款项要求办理的相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现打款账户及工商银行卡均由继母杜某掌握。就遗产继承及钱款分配问题与继母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杜某辩称,被继承人李某5于2004年5月14日与她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活13年,她尽到了扶养义务。她是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是享有抚金待遇的主要受益人,理应多享有抚恤金待遇和多继承遗产的权利。故请求一、被继承人李某5病故后抚恤金40个月工资188878.40元由她享有,抚恤金补贴62390元由原告四人享有;也可以将两项合计251268.40元的一半给她,另一半按她与原告各五分之一分割;二、安葬配偶李某5花费20000元,她已给付原告3000元作为安葬费用。丧葬费4000元不能分割;三、不同意继承人平均分割房屋,应当给她多分,她有权继承房屋价值33000元的份额。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火化证明、居民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各1份,证明被继承人李某5于2016年9月15日病故;

2.长汀镇房管所出具的共有财产证明、交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各1份,证明诉争房产是原告李某3与被继承人李某5于2003年6月18日共同购买,产权各占一半;

3.房屋所有权证书1册,证明诉争房屋位于长兴小区3号楼5单元301室,面积61.4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5和李某3。

被告杜某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杜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1份,证明被告与被继承人李某5于2004年5月14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原告方对该证据无异议。

2.诉争房屋的登记契税、测绘费、登记费、手续费票据3张,证明诉争房屋产权是被继承人李某5与被告婚前购买、婚后办理的相关手续,但被继承人购买房屋时被告给了被继承人5000元购房款。原告方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房屋由被告与被继承人李某5共同购买,反而能证明是被继承人李某5与继承人李某3共同购买。

3.黑龙江省森工系统享受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死亡领取丧葬费及救济金待遇审批表1份,证明被告杜某一人享有被继承人的抚恤金款项。原告方认为,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

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证明抚恤金应当由被告杜某一人享有。原告方认为,该组文件仅为部门规章,且不适用于本案。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方证据1,2,3及被告证据1来源合法,内容具有客观性,能够反映案件的相关事实,且相对方无异议,本院认定有效,予以采信。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证据2与其证明目的之间缺乏关联性,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被告证据3只能证明被告是法定继承人和抚恤金款项,不能证明应仅由被告一人享有抚恤金而否定其他法定继承人即原告方的相关权益。故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3)被告证据4,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伤亡后抚恤金发放标准的文件,与被告的证明目的之间缺乏关联性,故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李某5与四原告是父子、父女关系,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李某5于2016年9月15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李某5生前于2003年6月18日与女儿李某3(本案原告之一)共同购买了x小区x号楼x单元房屋,经登记李某5与李某3共同共有房产所有权,产权各占一半。被继承人李某5于2004年5月14日与被告杜某登记结婚。被继承人去世后丧葬费支出20000元,被告给付原告方3000元作为安葬费用。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法定继承人杜某(本案被告)申请,预发放一次性救济金(即抚恤金)251268.40元,丧葬费4000元。另查明,被告与前夫生育了长子侯某、长女、次子侯、三子侯,四子女均已独立生活。被继承人李某5生前系x厂离休职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享有全部抚恤金的一半,再与原告均分另一半;诉争房屋一半产权是否为被继承人与被告的共同财产,即被告是否有权继承诉争房屋其中价值33000元的份额。丧葬费是否应予分割。根据法律规定,抚恤金是国家民政部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在其死亡后,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发给死者近亲属的一次性物质帮助和精神上的抚慰的费用。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继承,但其分配可以参照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从被告证据3可以明确,享有一次性抚恤金的对象应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是被继承人李某5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是被抚恤的对象,均享有抚恤金的权利。故被告的享有全部抚恤金一半,再与原告均分另一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该主张不予认可。但考虑被告已年逾七十岁,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应酌情予以照顾。关于诉争房屋,根据本院认证的证据,可以明确位于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所有权人为被继承人李某5和原告李某3,份额各占50%。故对被告的诉争房屋一半产权为其与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主张因没有相关证据佐证而不予认可。现诉争房屋50%的份额作为被继承人李某5的遗产,应当由原、被告五人平均分割。考虑原告李某3所占份额,且双方均认可采用作价补偿的方式分割,由原告李某3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原告李某3应给付其他继承人遗产折价款各11000元。关于国家给付的丧葬费,被继承人李某5去世后的安葬事宜,原、被告双方均出资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丧葬费用的实际支出远超出国家给付的丧葬费,故应根据继承人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国家给付的丧葬费。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与被告共同分配被继承人身故后抚恤金、丧葬费,共同继承遗产即诉争房屋一半的份额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李某5死亡后的抚恤金251268.40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和被告杜某共同继承。被告杜某继承抚恤金70253.68元;被告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抚恤金各45253.68元;

二、被继承人李某5死亡后丧葬费4000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和被告杜某按各自出资比例分配,被告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丧葬费各850元;

三、位于x小区**楼****归原告李某3所有,原告李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4、被告杜某遗产折价款各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4元,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负担4383.24元,被告杜某负担1570.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