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曾用名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秦宗社,偃师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偃师市*****配件厂。住所地:偃师市。
经营者: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告: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告: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偃师市*****配件厂、郑**、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杨**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申请费820元,由原告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