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蒋荣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申请人: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蒋荣梅申请宣告王**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蒋荣梅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军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蒋荣梅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蒋荣梅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