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依田健身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2020年11月10日,上海依田健身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未接管到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等,也未接收到债务人财产。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同意,放弃通过诉讼方式追诉股东责任。故,上海依田健身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可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更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宣告上海依田健身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发出了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公告了债权申报通知,调查了职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核查,已经债权人核查通过。根据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情况,2020年4月27日,本院裁定上海依田健身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共计492,519.87元。在管理人履职过程中,上海依田健身有限公司管理人未能接收到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也未接收到债务人财产。2020年12月15日,本院召开管理人会议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线会议),向债权人释明上海依田健身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审理过程中,上海依田健身有限公司未提出重整、和解的请求,债权人也未提出重整的申请。上海依田健身有限公司负债状况已经符合资不抵债的条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上海依田健身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上海依田健身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依田健身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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