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程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申请人:杨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程芳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程芳称,2015年7月7日,申请人在赫章县华康医院对面的农村信用社前以现金50000.00元借给被申请人,约定2017年7月7日将借款还清,后被申请人多次以暂时无钱为由让申请人宽限时日,但被申请人至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此,特申请贵院向被申请人杨惠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杨惠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程芳的借款5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杨惠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程芳借款50000.00元。 申请费350.00元,由被申请人杨惠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永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春 书 记 员 陈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