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官蓉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东营市东营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南一路258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579290X6。
代表人:李东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住。
审理经过
原告官蓉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官蓉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官蓉蓉车辆损失55066元、施救费800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58866元;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02月03日12时30分许,王龙江驾驶鲁E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一路与黄河路路口处时,与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林志驾驶的鲁ED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认为,官蓉蓉所有的鲁ED1××××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在原告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损失。特诉至贵院,望判若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应审查原告是否从事故相对方或者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款。原告提供的施救费发票载明施救主体为利津县皓天钣金喷漆,而事故发生地在东营市东营区,施救费过高,应以300元为宜。关于车辆损失问题,应提供维修发票进一步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鲁ED1××××号小型轿车,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等,保险金额为166280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
2021年2月3日12时30分许,王龙江驾驶鲁E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一路与黄河路路口处时,与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林志驾驶的鲁ED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龙江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林志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55066元,原告因此支出评估费3000元。
另查明,原告提交的施救费发票载明“开票日期为2021年6月8日;销售方名称为利津县皓天钣金喷漆,地址为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价税合计:800元”。
再查明,原告庭审中陈述未从事故相对方或保险公司获得任何理赔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履行赔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评估费,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应提交维修发票等证明损失发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施救费问题,本院认为,其一、从常理分析,施救主体应当是具有施救能力的相应单位,而原告提交的施救费发票记载的主体为“利津县皓天钣金喷漆”,与行业中施救单位存在差别,而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主体具有施救能力;其二、即便认可上述单位具有施救能力,也客观上进行了施救,从事故地点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来说,施救费显然超过合理范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施救费800元,本院仅支持被告认可的3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施救费不合理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官蓉蓉保险金55066元、施救费300元、公估费3000元,共计58366元(以上款项打入以下账号:户名:官蓉蓉;账号:6222××××578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市东营西城支行营业部);
二、驳回原告官蓉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6元,由原告负担6元,被告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