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炳全,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
被告:龙伟,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炳全与被告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炳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伟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炳全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龙伟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龙伟因急需用钱周转,向原告周炳全借款。2020年11月12日,被告龙伟向原告周炳全借款20000元,龙伟当场书写借条一份,约定2021年3月12日归还原告周炳全。借款当天,原告周炳全通过微信两次向被告龙伟转款18400元,后被告龙伟陆续向原告周炳全支付了三个月利息48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周炳全多次向被告龙伟取款,但被告一直推脱,至今被告分文未付,现被告不知去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龙伟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周炳全借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在借款时预先扣除的利息1600元,不应计入借款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确定。双方在借条上虽未约定利息,而借款人事实上支付了利息,应视为双方约定了利息,但双方约定的月息超出了法律规定。现原告主张只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8400,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龙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周炳全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龙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其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逾期申请执行的,本院不予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