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六安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陶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安徽通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x。 被告:何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x。
审理经过
原告六安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六安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六安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安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承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翁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