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川县泾州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MA7479KF6B。

法定代表人:王玺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永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泾川县人,农民,住泾川县。

被执行人:王会敏,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泾川县人,农民,住泾川县。

被执行人:王兴怀,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泾川县人,农民,住泾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永强、王会敏、王怀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郭永强、王会敏、王怀兴按照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标的302929.72元,案件执行费4444.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郭永强、王会敏、王怀兴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已查封,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郭永强与银行协商转贷,清偿了该笔贷款,但被执行人郭永强、王会敏、王怀兴拒绝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现将其账户全部予以冻结,名下账户存款1515.00元现已划扣至泾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具了案件受理费。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其限制了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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