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彭勇,男,****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以(2006)南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共计37968.68元(已赔偿)。彭勇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月2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川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5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院又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该院再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川17刑更2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川06刑更7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于2021年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晓飞、谢永建出庭履行职务,德阳监狱委派冯颖、宋君到庭履行职务,罪犯彭勇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认为罪犯彭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曾于2020年8月上厕所与他犯发生口角后并有碰撞,被扣4分。2019年2月1日和2020年3月10日该犯分别获得2018、201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罚情况统计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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