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李运生。

审理经过

原告钱亮与被告王贺**、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于2021年2月3日收到该通知单后,逾期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钱亮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炎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沛东 书 记 员 吕晟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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