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州金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苗影,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甄冬长,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负责人:汪清。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金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仲案字第136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广州金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9981966.79元、仲裁费932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义务。因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并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除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场路支行80×××16账户及其分支机构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山港口支行66×××92账户外,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车管、房产、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甄冬长、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负责人汪清高消费及出境。鉴于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已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