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21号。 负责人:张连双,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俊硕,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成,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汪某。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39966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汪某银行存款共计39966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2518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雨蒙 书 记 员 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