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州中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8610876382。

负责人:许晴,该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陈景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景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528883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29.33元。

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股票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日已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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