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政府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卢继军,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铭,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8栋。
法定代表人:冯兴旺,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本仲裁字第263号裁决书,本案执行标的1388619.46元,其中利息1359363.46元,仲裁费7872元,处理费500元,律师费4759元,执行费16125元。经双方协商以物抵债已履行完毕29256元,尚有利息1359363.46元未履行。对剩余债务,因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同意撤销执行申请,现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5执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