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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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云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一部刑诉(202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云禄犯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继伟、检察官助理陈美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云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春节及2021年2月1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于云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油锯盗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数量较大,并将盗伐的林木劈成木柈堆放于其本人家中仓房内作为烧柴使用。经吉林市大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于云禄盗伐7棵林木地点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梨树川村六社五道岭北山,在旺起林场2019年林地一张图74林班2小班内,林木权属国有,树种为柞树和花曲柳,数量共7株,根径径级30-50cm,立木蓄积3.1311m3,材积共计2.1446m3,价值共计人民币2573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于云禄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另查明,涉案林木已收缴并返还被害单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云禄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于云禄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邓某、王某、刘某、周某、成某、郝某、徐某、孙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卷;吉林市大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报告书;油锯一把;抓捕及破案经过、前科说明、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吉林市丰满区国有林总场关于75林班2小班违法盗伐国有林木情况鉴定报告、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梨树川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丰满森林公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照片、于云禄盗伐现场指认照片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云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于云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罚;赃物被收缴已返还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于云禄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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