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千山区泰欣物资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花麦屯村。 经营者:孙成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环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鞍子山村陈岭。 法定代表人:王兵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金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王治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中革村。 法定代表人:赵法群,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大连塞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村。 法定代表人:韩兴亮,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千山区泰欣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王金平、王治国、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大连塞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王金平、王治国、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大连塞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千山区泰欣物资经销处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 林 审判员 张 宇 审判员 闯绍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由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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