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麦威兰·麦麦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伽师县。

被执行人:玉素甫艾力·买海木,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第三师伽师总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麦威兰·麦麦提与被执行人玉素甫艾力·买海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3000元,尚有408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镇军

审 判 员  刘娟娟

代理审判员  黄和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聂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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