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杨屯镇高官屯村北段。 法定代表人:高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东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业,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做出(2021)鲁1526民初2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57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57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莲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