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丁祖胜,男,汉族,小学文化,****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
审理经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3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丁祖胜犯故意杀人罪,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七年。
罪犯丁祖胜曾减刑三次共三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21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丁祖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丁祖胜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祖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该犯获得新计分考核表扬2次,原计分考核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记功2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丁祖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丁祖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新 巍
审 判 员 麦麦提艾力·艾则孜
审 判 员 尹 惠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 兰 · 卡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