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隆德县惠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隆德县城关镇红崖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生,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隆德县城关镇清凉劳务移民安置区。系该公司监事,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杜跟升,男,汉族,44岁,居民,住宁夏隆德县红崖社区。        

审理经过

原告隆德县惠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跟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隆德县惠民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原、被告通过电话协商,同意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缴纳物业费。故原告隆德县惠民物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杜跟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德县惠民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德县惠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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