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仕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耿宏雨,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耀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天仕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耀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刘耀诚家庭经济困难,为本村贫困户,其本人常年在外打工。除被本院冻结并划拨的4162.21元银行存款以及查封的鄂B×××××桑塔拉牌小型汽车(该车已达到报废年限)外,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刘耀诚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武汉天仕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本金仍有16287.79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