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莲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南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21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莲莲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相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莲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莲莲到南乐县张浮坵管某家,趁屋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管某放在二楼堂屋西间卧室衣柜档案袋内的3000元盗走。2021年3月20日,段莲莲父亲将3000元退赔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莲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段莲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段莲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莲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段莲莲属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段莲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段莲莲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段莲莲无违法犯罪记录,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段莲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