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季琴,女,197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21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罗鑫,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季琴与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昆仲裁[2020]37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鑫逾期未履行该裁决法定义务,申请人季琴依据昆仲裁[2020]370号裁决要求被执行人罗鑫履行85737.5元及利息,现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 1、向被执行人罗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法定义务; 2、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金钩、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财产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罗鑫名下无有效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在被执行人罗鑫户籍地石泉县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罗鑫名下无有效财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石泉县管理部、石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罗鑫名下无有效财产信息; 5、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罗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6、本院终本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季琴,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现的债权情况,申请人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权的义务。 本院通过各种查控措施,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次执行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王祖长 审 判 员 张 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磊 书 记 员 舒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