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兄弟二手汽车经纪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石永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贾慧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311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慧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贾慧君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90.3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