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正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告:安彪,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正明与被告安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张正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正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元整;2、另依法判处被告从2019年5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三千元(3,000.00元),按协定选约最低年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日被告安彪以买房为由向原告张正明借现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并承诺一年还清。2020年5月1日,原告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追讨所借款项,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要求延期三个月,到期后被告仍没有归还款项。2020年8月到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毫无还款意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如前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安彪未答辩。
原告举证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证据证实,本院依法进行了核实。被告安彪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现金,约定2020年5月1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2020年5月1日,原告向被告追讨所借款项,被告要求延期三个月,原告同意。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未归还借款。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安彪在一个月左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到庭,未能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安彪于2019年5月1日向原告张正明借款50,000元,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借给被告,并有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可从其自愿。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安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正明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告安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通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贺 倩 书 记 员 熊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