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候鑫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升华,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代林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候鑫鹤与被告代林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鑫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林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候鑫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劳动报酬67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缴纳原告所驾驶豫R×××××冷藏车违章罚款1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被被告招聘为豫R×××××号冷藏车司机,双方约定月工资为5500元,包吃包住。2020年5月28日,原告从南阳起程前往西安为被告驾驶豫R×××××号冷藏车,至2020年7月9日,原告为被告工作了一个月零十一天,按双方约定的月工资和其间被告所欠生活费200元,合计77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1000元,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为6700元。另外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在为被告工作期间因违章被交警部门罚款100元,被告迟迟不予缴纳,致使原告不能通过驾驶证年审。即使原告愿意自行缴纳罚款但因缺乏豫R×××××行车证而无法缴纳罚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所欠劳动报酬及要求被告给予缴纳工作期间的违章罚款,被告推脱缺钱最后甚至连原告的电话都不接了。鉴于以上事实,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代林栓未答辩、未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微信聊天记录19页及缴纳罚款记录2页,证明原告为被告开车,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费,原告讨要劳务的事实。原告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辩解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8日,原告被被告招聘为豫R×××××号冷藏车司机,双方约定月工资为5500元。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7月9日,原告为被告工作一个月零十一天,合计劳务费7500元。后被告支付1000元,下欠65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现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未支付有双方的微信聊天予以证实,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65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元生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违章造成的罚款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代林栓支付原告候鑫鹤劳务费6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候鑫鹤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代林栓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